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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实证据,依法追索 多途径推动海外流失文物回归

2019-03-15 07:43:45 中国文化报

  本报记者 李佳霖

  2月28日,美国政府向中国归还361件(套)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2018年12月11日,流失海外百余年的圆明园青铜“虎鎣”重回祖国的怀抱……接二连三的文物回家讯息让人欣喜,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海外流失文物的关注。流失海外的诸多文物,中国该如何对外追索?追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在这其中,法律和商业、政府和民间又该扮演什么角色?

  依据公约、协议展开追索

  中国流失海外文物是指鸦片战争后,因战争抢掠、盗掘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流失到海外的中国文物。中国文物流失主要有4次高峰: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对圆明园等的野蛮掠夺;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在中国西北地区借探险之名盗窃的文物;日本侵华战争中,运送回国的中国沦陷区的大量馆藏以及非法“考古”出土的文物;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盗掘、走私的珍贵文物。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有多少?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洲、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目前,中国对外追索文物,主要依据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0年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其中规定:缔约国禁止进口从其他缔约国博物馆、纪念馆窃取的文化财产;缔约国有权要求其他缔约国归还被窃取的文化财产。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又通过《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其中要求,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归还该被盗物;应该归还非法出口的文物。截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122个国家签署“1970年公约”;33个国家签署“1995年公约”。

  中国分别在1989年和1997年加入两个公约,并相继与美国等20余个国家签订了有关返还文物的双边协议。根据公约以及协议,中国从海外追索回大量文物。比如:2017年,加拿大归还了查扣的2件木雕;2016年,法国国立吉美亚洲艺术博物馆先将所藏32件秦国早期金饰片交还捐赠者,随后捐赠者无偿归还中国。其中,美国依据两国于2009年签署的限制进口中国文物的谅解备忘录,于2011年、2015年、2019年归还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成为向中国归还文物、化石最多的国家。第三次归还的361件(套)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于2014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印第安纳波利斯查获,涉及多个文物门类且时间跨度长,主要包括新石器时代石凿、玉璧,春秋战国青铜剑、戈等。

  多种方式让流失文物

  重回祖国怀抱

  两个国际公约虽然影响大,但也有很大局限性。公约对追溯期限有相应限制,“1995年公约”要求归还请求必须在请求国知道文物所在地及拥有者3年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内提出。同时,追索文物须设时效限制,通常为75年或缔约国法律规定的更长时间。这意味着中国要追索从圆明园、敦煌等处流失的大量文物,不能以该公约为依据。“公约仅对缔约国有效,中国不能依据条约向非缔约国追索文物。而且,流失文物出境几经转手后,被某些不知情的收藏家所有。对于这些‘善意取得’者,公约予以相当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黄晋说。

  对于这些流失文物,文物原属国也可以发起跨国诉讼要求归还。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的“五代王处直墓彩绘浮雕武士石刻”,就是经历了一年多的跨国诉讼才最终回归的。但是跨国诉讼要成功,也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搜索取得时效等重重障碍。以轰动一时的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为例,目前该坐佛所有者为一名荷兰收藏家,荷兰2009年加入“1970年公约”,其议会至今没有批准加入“1995年公约”。而该坐佛由香港入境荷兰是在1995年。所以两个公约都不能成为中国追索的法律依据。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福建阳春村村民委员会将荷兰收藏家告上法庭。然而,荷兰法并无村民委员会,最后荷兰法庭驳回诉讼的依据是裁定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黄晋表示,文物回归还可以通过捐赠和政府间谈判的方式。比如:2013年,法国皮诺家族向中国捐赠了价值连城的青铜鼠首和兔首。山东省博兴县1994年被盗的北朝菩萨立像,则是通过政府间谈判回归。2000年,中国国家文物局了解到这尊菩萨像出现在日本美秀博物馆的展览中。日本当时没有加入国际公约,而且美秀博物馆提供的证据也表明,当初是善意购得。国家文物局通过各种渠道和美秀博物馆展开了一年左右的谈判后,美秀博物馆同意把文物无偿返还中国。同时中方也做了互惠安排:当时美秀博物馆迎来建馆70周年的活动,中方同意其延展纪念,活动结束后再还给中国。2008年1月,这尊菩萨立像在完成日本7年借展后回归祖国,并入藏山东博物馆。

  坚持依法追索

  彰显中国文化主权

  流失文物回归,还有一种备受争议的方式就是商业回购,即个人或机构参与商业拍卖将文物买回来。在我国,买回来的文物也不在少数,比如2002年国家启动了珍贵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并花2999万元买回了宋代米芾的《研山铭》手卷,此后又先后花费2亿多元买回了包括战国虎形佩等在内的多件文物。保利集团2000年斥巨资买回了圆明园牛首、虎首和猴首三件铜像等等。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姚远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这种回购一方面给文物“洗白”,承认了流失文物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炒高了文物价格,助长文物走私的猖獗。

  姚远强调,从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古物保护法》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将近100年以来,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都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原则。“所有通过盗墓方式违法流失海外的出土文物,或者其他被盗文物,本身都是赃物,通过公约和协议依法追索的方式,才是彰显中国文化主权的正义行动。”姚远说,随着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越来越大,联合其他文明古国共同加强对于历史上被劫掠文物的追索,这也关系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利益,中国应该在国际上发挥更大作用。

  “‘文物回家’关键要有明确的证据。没有详实的调查,就没有充分的依据。”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认为,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性机构,对流失海外的文物展开系统、科学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形成完善的档案,为后续一系列工作理清材料,提供方向。

  同时,黄晋建议,应加强对文物进行管控,防止更多文物非法出境,从源头上杜绝文物流失的发生。同时还需要整合政府和民间的各种力量和各方资源,利用多种途径,齐心协力推动海外流失文物回归。

编辑:谷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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