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指纹的分类比较简单,即分为“螺”和“箕”两种。所谓“螺”,就是人手上的涡形指纹,呈螺旋形状;所谓“箕”,即流状指纹。但古代的一些指纹学家,却发现了指纹具有终身不变的特点。这被应用于士兵入伍后的登记,以对个人进行识别,同时,也以此作为证据进行判案。
北宋的浙江钱塘(今杭州)人元绛,就曾通过识别指纹破获了一件欺诈案。有个叫龙聿的恶少引诱一位叫周整的人赌博,赌博时龙聿通过出老千赢了周整,为逼对方用上等田来偿还赌债,龙聿利用有周母手印的旧文书制造了伪田契,落款年月日写在指纹之上。周整的母亲知道此事后,告到县、府的官衙。县官、府官看到有指纹,均未详察,即决定不予受理。
元绛任职永新县知县后,周母再次起诉。元绛仔细察看,发现田契落款年月等竟书于手印之上,识破龙聿造假,最终使良田物归原主。
元绛活到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享年75岁,他生前整理了自己一生判案的经验,命名为《谳狱集》。
潘泽是元朝宣德府(今河北宣化)人。他任浙西廉访副使时,发现了一件十分棘手的多年积案:有一人状告本地豪强强行将其家十七口掳为奴隶,豪强却说是这家人自愿为奴,并拿出这家人的卖身契作为物证。这是一份由原告祖辈画押的卖身契,上有原告祖辈的指纹,言明世代为奴。据此,原审官员判决豪强胜诉。为赢得自由之身,原告多次上诉。但几十年来,多届司法官员审理后都不能正确判断,导致正义得不到伸张。潘泽接手此案后,调来卷宗仔细研读,发现有异。他知道,少年的指纹比较紧密,成年人的指纹比较稀疏。而卖身契上明言卖身者为十三岁的少年,但指纹的疏密却与成人相类似,估计这是用成年人的指纹假冒的。潘泽以此为线索,从当地找来一些十三岁的少年,让他们每个人都留下指纹,然后把这些指纹与那张有疑点的指纹相比较,很明显,这些少年所按指纹的大小疏密和契约的指纹截然不同,证明那张卖身契是豪强伪造的。在事实面前,豪强不得不从实招认。潘泽将伪卖身契当场烧毁,还了那一家十七口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