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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工作需要新突破

2018-05-31 07:16:36 中国文化报

  日前,在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一案判决生效3年后仍不肯道歉的情况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琼瑶的申请,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33.6万元公告费用由于正承担。至此,标志着该侵权案的执结。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文化消费的增长,文化艺术领域的著作权纷争变得更加普遍,相关的网络版权认定更为复杂。面对新时代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将给出哪些回应,以发挥保护原创、激励创新和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效能,成为业界热议话题。

  互联网成侵权重灾区举证难掣肘案件审理

  读小说、看视频、玩游戏、听音乐,在移动支付十分便捷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民众习惯于将文化消费投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竞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更是发展活跃,日趋多元的技术手段和内容形态在提供创新空间、打通细分产业的同时,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挑战。

  “当人们从网上观看、下载剪辑版影视剧时,去掉署名传播他人原创作品时,在直播网站、网络电台上演唱音乐作品或是朗读经典以赚取打赏时,实际已经涉嫌侵权。”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江华介绍,互联网中的小说、视频、音乐、图片等除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等情形外,基本都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隐秘手段盗猎他人成果,不但会因违反著作权法、民法总则而被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达13.7万余件,同比上升57.80%,远超商标和专利案件。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审理却卡在举证环节。原告难以评估损失数额,被告往往不愿提供准确的获利数字,双重模糊掣肘案件审理的现象长期存在。此外,在互联网平台侵权案件中,还有不少限于被告基础信息缺损而被迫搁置,大批境外服务器成为数字侵权的保护伞,为维权罩上层层迷雾。

  侵权易的顽疾待解,互联网环境下确权难的痛点更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传统文化产业环境中,作者通过出版、发行、报刊文章发表等形式确认署名权。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原稿通常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电子数据又极易被复制,结合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未做细化规范和认定的现实,确认作者身份显然困难得多。

  法律制度建设有短板行业“无证驾驶”隐患多

  互联网上的拿来主义屡禁不止,与侵权法定赔偿额低密切相关。以我国IP产业最大“蓄水池”文学为例,一旦侵权发生,著作权人实际已丧失打造作品“形象”的主动权。另一方面,“文化+”“科技+”等行业融合加速发展和IP改编开发模式的成功,让大量产品突破固有行业。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很容易被纳入跨产业链运营环节,通过法律维护著作权程序繁杂,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并常落得入不敷出的结果,“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比比皆是。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某法官表示:“数字文化产业范畴广、形态灵活,因而,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人利益具有更大影响。为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提高赔偿数额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已取得较大成效。”

  侵权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抑制了行业维权的积极性;对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判罚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又难以规约恶性侵权案件。著作权法震慑力不足的背后,折射的是执法层面的不足及其社会服务的短板。“版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版权保护环境有待优化、版权资源交易不顺畅,版权创造、保护、运用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未解决。”国家版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日前举办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表示。

  上述问题,从新浪网与凤凰网关于“中超联赛”直播纠纷案中也可窥见端倪。在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正盛的当下,体育赛事权利认定、保护模式,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直接影响行业发展。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机构分析,初步认定,是因广播组织权在网络领域存在真空所致。“网络直播行为确实极大地影响了体育赛事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国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不包括网络直播行为。著作权法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如果可以把网络直播行为纳入广播组织权范畴,则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某法官说。

  专家支招、国家发力回应创新型社会新要求

  随着网络文学、音乐、视频等细分产业加速增长,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迎来用户付费的结构性转变;与此同时,数字文化新业态发展亟待法律保驾护航,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都对著作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面对网络内容形式的快速更新和侵权手段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发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网络版权监管模式。今年2月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我国版权事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出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2017年,最高法院批准在南京、济南、深圳等11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标准、尺度统一和质量提升。2017年,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四部门联合开展第13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中国移动咪咕公司与国家版权局签署网络版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国家与企业联动,使打击范围覆盖盗版产业链的上下游。

  系列举措宣告政府、司法、行业各方力量携手开启版权保护新篇章。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稿也已在相关领域征求意见,吸收合理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分析:“近几年,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判赔力度在不断加大。新兴技术为执法部门提供了便利,其中的VR、微信公众号、聚合盗链等形式又成为司法关注对象。随着普法效度的增强,著作权人主动维权和使用者依法使用作品的意识已有明显提高。”

  对如何实现版权强国的目标,专家建议,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立法、司法、执法都应找准定位和切入点,着力系统性建设;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新情况、新经验,加强科学论证,为著作权法修改提供新思路、新方案,要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新要求。  王 彬

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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