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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复不能自发 专家:纳入法治杜绝“毁容式”修复

2018-09-14 08:26:08 检察日报

  未雨绸缪

  摩崖造像遭遇野蛮修复,除了村民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外,原因还在于,摩崖造像均位于山崖上,距离城市往往较远,尤其是散落田野的造像和石刻,更加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根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76.67万处,83.3%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近年来,由于受分布范围广、数量规模大、监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全国乡野文物失管、失防、失窃案件频发。

  在杨建顺看来,预警机制的建立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他提出,构建文物保护及修复活动预警机制,首先要建立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机制,文物到底该不该采取保护措施,该不该予以修复,需要对文物的状况有所了解。其次,要建立民众参与和信息共享机制,让使用人、所有人,以及文物的观赏者、社会民众等大众主体参与进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需要修复的信息共享,有关文物的使用人、观赏者均可以将修复信息传递过去。这里的监督检查、民众参与和信息共享应该是全过程的监管。

  除了上述具体举措,“只要有文物需要修复的信息,相关部门就应该去排查,这就是行政法上所强调的行政调查。当然,这些信息也不能乱提,要建构一些举措来适当过滤。”杨建顺说。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修复和管理责任主体规范得比较清晰,监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各司其职,再加上文物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合法规范的运行机制:有明确的修缮主体,有文物保护法,有各地保护性细则,有全过程的预警机制,有监管主体的积极作为,有社会民众的多方参与。

  检察建议

  是否能够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曾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

  2017年初,通州区检察院开启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一起针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当时,正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的时间段。

  通州张家湾镇张湾村两座明代古石桥,在2005年文物普查时被确定为区级文保单位,但2016年底,有新闻曝出两座石桥深埋垃圾堆,屡遭人为破坏。

  承办此案的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黄笔镜向记者介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离不开所在地的环境,也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监督范围。”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应对该文保单位进行核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以上都需向社会公布。但根据检察官的现场勘查情况,这两座古桥仅仅挂上了带有名字的牌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未划定,也查不到具体的保护措施。

  因此,在2017年6月1日,通州区检察院向该区文化委员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6月2日,通州区文化委的相关负责人就来到检察院,表示接受检察院的检察建议。6月26日,通州区文化委员会向通州区检察院回复了《关于加强文物安全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包括大力提升张家湾古城及三座石桥的保护能力、督促属地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等措施。报告还附上了张家湾镇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整改报告》。

  杨建顺也指出,检察机关可以对文物保护不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文物使用人、文物所有人和文物监管人。对使用人一般提起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和文物一般是国有性质,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单位具有行政色彩。而对于所有人来讲,是非国有的,则属于民事公益诉讼。除此之外,对文物保护的监管部门即主管单位的行使职权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杠杆翘起,促使监管部门行使职权。”

  但是,黄笔镜也坦言,文物保护本身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是很大的挑战。

  “办理与文物相关的公益诉讼,更多的不是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而是认定它的专业技术或专业知识上的欠缺,所以需要借助外脑,由专家、鉴定机构来帮助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论证。“黄笔镜说。

  时移世易

  对于文物修复,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见:“历朝历代都能重建,怎么到今天就不行了呢?”新浪微博网友“螺旋真理”对此回答道:“因为传统社会没有文物和遗产观念,但是现代社会有,所以就不能再用传统社会的观念了。”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佛教考古研究所所长雷玉华表示,几千年以来,老百姓将为佛像镀金、穿衣等行为视作对神明的感谢,这是民间一直流传的思维。在没有建立文物保护点之前当地老百姓一旦自己有了一些能力,他就可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复。这种修复行为在民间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尤其是对野外文物的保护和修复认识是逐渐提升的。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学部委员王震中说:“对文物所做的‘毁容式’修复是既愚昧又违法的。”他表示,问题的可怕之处还在于,文物遭受“毁容式”修复并非极个别情况,而是时有发生。在历史上,我国的文物遭受过两种较大的毁坏:一是战争年代战火的毁坏,一是“文革”时期所谓“破四旧”的毁坏。自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受到高度重视,主观上毁坏文物的现象已不复存在。但这种“毁容式”修复的客观结果是使文物失真,岂不是真文物变成了假文物?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在提高国民素质上,我们应该利用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地方干部和群众就文物保护法,尤其是其中有关“文物修缮”条款,做科普宣传教育,以杜绝这种“毁容式”修复的发生。经科普宣传之后,如果还出现这种“毁容式”修复,则应理直气壮地追究其法律责任,把文物保护和修缮完全纳入法治的轨道。(史绍丹 葛云飞 陆青 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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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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